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令《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第6號令)
【摘要】4月25日,廣電總局發布《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簡稱“第6號令”),于2015年11月23日經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局務會議審議通過,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解讀】6號令主要針對IPTV、專網手機電視以及互聯網電視的監管事宜,旨在完善新媒體的監管體系。
追溯有關新媒體監管體系涉及的政策文件主要是:
1、2003年出臺的15號令《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針對當時出現的互聯網視聽服務進行管理,采取《網上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牌照管理方式。
2、2004年出臺的39號令《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是15號令的更新版。當年10月11日起施行,15號令同時廢止。本次6號令出臺,39號令同時廢止。39號令與15號令的不同之處主要在于更明確地界定了適用范圍,牌照許可方面由之前的《網上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改為《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管理范圍涵蓋了公網及專網的視聽服務以及以電視機為終端的互聯網電視。
2015年6月10日,國務院法制辦就《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管理辦法(修訂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修訂意見稿明確界定互聯網等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將IPTV、手機電視、互聯網電視納入管理范圍,較39號令有大幅度修改,而目前6號令又較修訂意見稿有大幅度修改。
3、2007年12月20日發布的《互聯網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56號令),針對39號令關于公網視聽服務增加了更加細化的規定,牌照依然是39號令的《信息網絡傳播視聽節目許可證》。同時,關于專網,文件僅籠統提及對“利用局域網絡及利用互聯網架設虛擬專網向公眾提供網絡視聽節目服務”進行監管的流程,并無細節規范。
4、2011年出臺的181號文《持有互聯網電視牌照機構運營管理要求》,將39號令中針對電視機終端的網絡視聽服務(即互聯網電視),從集成業務、內容服務、業務運營、互聯網電視機頂盒等終端產品四個方面提出了管理要求。
此次出臺的6號令《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管理規定》,細化了專網視聽服務和互聯網電視業務的管理。
其影響包括:(1)強化了對視聽節目服務主體的管理,對于申請從事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主體,要求“國有獨資或國有控股單位”,同時對“外商獨資、中外合資、中外合作機構”禁入。(2)明確了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的各級運營資質,內容提供服務的主體,為地市級以上廣電播出機構或中央新聞單位;集成播控服務的主體,為省級以上廣電播出機構;IPTV傳輸、專網手機電視分發服務的主體,應具有合法的基礎網絡運營資質的單位。(3)電信運營商未獲得專網的集成播控及內容牌照,只得到IPTV傳輸服務許可,未允許提供播控平臺之外的其他內容與應用服務。(4)明確了集成播控平臺的用戶端、計費管 理權限。此前,三網融合相關政策中曾對IPTV業務提出“雙認證、雙計費”的要求,但多地IPTV業務并未完成這個對接要求,由電信運營商獨立進行用戶管理及計費管理。新規后,未按此執行的會有處罰。該管理權限落實后,省級電視臺將通過IPTV有自己可控的傳輸通道,直接實現“把觀眾變成用戶”的目標,這有可能令臺網關系進一步分道揚鑣。(5)內容服務牌照無論是IPTV還是互聯網電視,地市級電視臺都有機會申請。6號令實施后,內容服務牌照的發放有可能進一步增多。(6)在“節目生產購銷、廣告投放、市場推廣、商業合作、收付結算、技術服務”等方面,其他機構可以采取和專網及定向傳播視聽節目服務單位進行合資與合作的方式參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