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規范有線電視網絡經營者的價格行為,維護有線電視用戶和有線電視網絡經營者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等國家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有線電視網絡經營者和有線電視用戶的價格行為。
有線電視網絡經營者是指依據《廣播電視管理條例》,由國家或省級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從事廣播電視傳送業務且擁有有線電視分配網和有線電視用戶資源的有線電視網絡傳輸公司或單位。
第三條 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實行政府定價,收費標準由價格主管部門制定。
第四條 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是有線電視網絡經營者通過電纜、光纜等方式,向有線電視用戶提供經國家廣播電視行政部門批準的基本收視頻道傳送服務,按價格主管部門制定的收費標準向用戶收取的費用。
第五條 有線電視網絡經營者對用戶遵循入網自愿、退網自由的原則。
第六條 有線電視網絡經營者應按照國家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制定的有線電視服務標準和規范向有線電視用戶提供服務。
第七條 制定或調整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收費標準,可由有線電視網絡經營者向價格主管部門提出書面申請。
第八條 建議制定或調整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收費標準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理由、水平(幅度)和調整后的收費增減額;
(二)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對有線電視用戶的影響;
(三)制定或調整收費標準的相關數據資料,包括財務決算報表和近三年來服務成本的變化情況;
(四)其他相關材料。
申請人提供的材料應當真實有效。
第九條 制定或調整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收費標準應遵循以下原則:
(一)公平、公正、公開、效率的原則;
(二)服務成本與社會承受能力相結合的原則;
(三)促進有線電視網絡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第十條 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依據有線電視網絡運營的合理成本加合理利潤和稅金制定;對于尚未實行企業化的有線電視網絡經營者,按照補償有線電視網絡合理支出和稅金的原則制定。
第十一條 有線電視網絡經營者采用新技術,應充分考慮技術的可行性,并與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和社會承受能力相適應。
有線電視網絡經營者采用新技術和提高服務質量導致經營成本或支出發生明顯變化的,可以申請調整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的收費標準。因采用新技術和提高服務質量需要調整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收費標準,有線電視網絡經營者應采取妥善過渡措施保護有線電視用戶的權益。
第十二條 制定或調整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收費標準應執行《政府價格決策聽證辦法》和《政府制定價格行為規則 (試行)》有關規定。
第十三條 對低收入用戶可酌情減免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具體減免范圍和辦法由地方價格主管部門會同廣播電視行政部門制定。
第十四條 有線電視用戶應按時繳費。對于不繳費或不按時繳費的用戶,有線電視網絡經管者可以停止或暫停服務。
第十五條 有線電視網絡經營者應當在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新的收費標準執行十個工作日前,通過新聞媒體等多種形式將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調整的理由和收費標準告知有線電視用戶,并做好宣傳服務工作。
第十六條 有線電視網絡經營者收取有線電視基本收視維護費應使用稅務發票或其他合法的收費憑證。
第十七條 有線電視網絡經營者應建立、健全成本核算制度,接受價格主管部門的成本調查。
第十八條 有線電視網絡經營者違反規定擅自制定或調整基本收視維護費標準的、價格主管部門依據《價格法》、《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十九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 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執行。